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厦门市2021年度国家众创空间备案!
发布时间:2024-04-25

     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通知要求,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拟推荐一批模式新颖、服务专业、效果显著、运营良好、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众创空间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。具体通知如下:


      备案条件:

(一)发展方向明确、模式清晰,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
(二)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。

(三)运营时间满18个月(2020年4月30日之前成立注册且实际运营)。

(四)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,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,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。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%

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,包括公共接待区、项目展示区、会议室、休闲活动区、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。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介入、公共软件、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。

(五)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

(六)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,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。

(七)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。

(八)具备执业孵化服务队伍,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,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,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。

(九)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、路演、创业大赛、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


(十)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,且数据真实、完整。

(十一)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: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,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、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、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、硬件研发、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;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


            附件材料:

1.运营机构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;

2.众创空间服务场地的产权证明(或租赁合同)和布局平面图复印件以及相关照片;

3.众创空间管理章程、办法、制度等相关文件;

4.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名单(列明入驻时间),并附入驻协议等相关材料;

5.创业导师的聘书或聘用文件;

6.众创空间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(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、知识产权服务和风险投资机构等)签署的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服务的合作协议;

7.服务创业团队和企业获得融资的证明材料(包括股东会决议、投资人协议、银行进账单等复印件);

8.开展创业服务活动,提供活动照片、会议纪要和相关新闻报道,不包括团建活动,提供活动场数不超过20场;


          注意事项:

1.申报机构通过“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”(http://fuwu.most.gov.cn/)“法人登录”入口登录,进入“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”,完成信息填报,并生成申报材料,下载打印一式三份,在首页加盖公章,送至市科技局。

2.申报单位需已按照要求参加科技部火炬中心统计调查2020年半年报、年报及2021年半年报;

3.已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家科技园称号的运营主体,不得再申请备案国家众创空间;

4.众创空间名称要体现空间的定位、特色和理念,且众创空间名称一般不应与运营主体名称重合。

5.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如存在虚报、瞒报等造假行为,一经查实,将取消该众创空间当年备案资格,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。


     受理时间:

申报时间截至2021年11月23日,逾期不再受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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